審批對象: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用人單位聘用外國人到華工作許可證的申請和辦理,審批對象為聘用外國人的用人單位和外國人。
(一)用人單位的基本條件:
(一)依法設立,無嚴重違法失信記錄;聘用外國人的崗位應當有特殊需要,國內缺乏合適的候選人,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聘用外國人的工資和工資不得低于當地低工資標準。
(二)法律、法規應當經行業主管部門預先批準的,應當經批準。
(二)申請人的基本條件:
(1)年滿18周歲,身體健康,無犯罪記錄,國內有明確的用人單位,具有從事其工作所需的專業技能或相應的知識水平。(2)所從事的工作符合中國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是中國急需的專業人員。(3)法律、法規對外國人在中國工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