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辦理條件:外國人辦理工作簽證需要本科學歷原件,2年海外工作經驗證明,年齡在24-60之間。
2、申請流程:國務院部委、直屬機構、事業單位、專業總公司聘請外國專家,向國家外國專家局申請,其他單位聘請外國專家,按照當地管理原則向當地省外國專家局申請。
3、受理流程:受理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應當按照實施機關的要求提交所有申請材料的,受理。實施機關允許申請人當場糾正申請材料中的錯誤。申請材料不完整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實施機關應當在五天內當場或者出具《行政許可補正申請材料通知書》,并加蓋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所有內容。逾期未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受理。
4、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實施機關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申請材料不真實;申請人不符合外國專家條件;實施機關認為不適合向申請人發放《外國專家來華工作許可證》的其他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