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國務院《外國人在中國永久居留審批管理辦法》,
外國人獲得在中國永久居留資格的條件如下。
外國人在中國永久居留審批管理辦法
(2003年12月13日國務院批準,部、外交部第74號令于2004年8月15日發布)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以規范外國人在中國永久居留的審批管理。
第2條外國人在中國永久居留是指外國人在中國的居留期限不受限制。
第3條《外國人永久居留證》是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住的合法身份證件,具有在中國永久居留資格,可單獨使用。
第4條取得在中國永久居留資格的外國人,憑有效護照和《外國永久居留證》出入中國境內。
第五條受理外國人在中國永久居留申請的機關是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機關,直轄市、縣;審查外國人在中國永久居留申請的機關是省、自治區、直轄市廳、局;審批外國人在中國永久居留申請的機關是部門。
第6條申請在中國永久居留的外國人應當遵守中國法律,身體健康,無犯罪記錄,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中國直接投資,連續三年投資穩定,納稅記錄良好;
(二)在中國擔任副總經理、副廠長或副教授、副研究員等副高級職稱以上,享受同等待遇。在中國居住不少于三年,連續四年,納稅記錄良好;
(三)對中國有重大貢獻,突出貢獻,國家特別需要;
(四)本款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所指人員的配偶及其未滿18歲的未婚子女;
(五)在中國獲得永久居留資格的中國公民或外國人的配偶,婚姻關系持續五年,在中國連續五年居留,每年在中國居留不少于九個月,有穩定的生活保障和住所;
(六)未滿18歲的未婚子女投靠父母;
(七)在國外沒有直系親屬,投靠國內直系親屬,年滿60周歲,在中國居住五年,每年在中國居住不少于九個月,有穩定的生活保障和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