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人單位基本條件:
1.依法設立,無嚴重違法失信記錄;聘用外國人從事的崗位
職位應當有特殊需要,國內暫時缺乏合適的候選人,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聘用外國人的工資和工資不得低于當地低工資標準。
2.法律、法規應當經行業主管部門預先批準的,應當經批準。
二、申請人的基本條件
1.年滿18周歲,身體健康,無犯罪記錄,國內有確定的用人單位,具備從事其工作所需的技能或相應的知識水平。
2.所從事的工作符合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是我國急需的人員。
3.法律法規對外國人來華工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外國高端人才(A)
外國高端人才是指符合“高精度短缺”和市場需求導向的國外高端人才。
經濟社會發展所需的科學家、科技人才、國際企業家、特殊人才,以及符合國外高端人才標準的人才。外國高端人才不受年齡、教育背景和工作經驗的限制。詳見外國工作分類標準(試行)。
四、外國人才(B)
外國人才是指符合外國人在中國工作指導目錄和崗位需求,急需經濟社會發展的人才。具有學士以上學歷,2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年齡不超過60周歲;確有需要,符合創新創業人才、技能型人才、外國畢業生、符合計點積分的外國人才標準,執行政府間協議或協議的,可以適當放寬年齡、學歷或工作經歷的限制。詳見外國人在中國的工作分類標準(試行)。
五、其他外國人(C)
其他外國人是指滿足國內勞動力市場需求和國家政策規定的其他外國人。詳見外國人來華工作分類標準(試行)。
六、具備下列條件的,予以批準
1.屬于外國人工作管理部門職權范圍的;
2.符合上述在華工作外國人條件的;
3.申請材料真實、完整、符合要求的。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
1.申請材料不完整的;
2.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3.虛假申請材料;
4.申請人不符合來華工作條件的;
5.不適合發給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證的其他情況。